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977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荚飞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景路37号2楼2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989393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汉村,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