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执943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景路37号2楼2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98939352。
法定代表人:刘明。
委托代理人:唐军、袁东杰,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2304房自编E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319792。
法定代表人:钟冠业。
关于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2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281710.11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计付),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65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平川路615号057号车位等物业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且已抵押给案外人(其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529号20F房的房产系本院另案首封,但因案外人就该房产的权属提出执行异议,故暂无法进行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名下有关物业的处置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现有待该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原住所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801房执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地址已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2304房自编E02,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执行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9432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审判长 李云芳
审判员 陈晓升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