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2330号
原告: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志阳,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东。
原告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2元,减半收取计7851元,由原告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长 谭凯航
审判员 唐 成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明山
邓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