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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龙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河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69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江苏龙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河失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阳光家园**-5。
法定代表人:蒋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燕、朱杰,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
法定代表人:顾昌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波(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金林,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燕、朱杰,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创业园振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震,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冬琴(特别授权),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河失分公司、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蒋金林、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陈进官
人民陪审员  何昌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