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4353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创业园振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震。
被告:江苏河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新广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新广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河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3019元,合计3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宏
人民陪审员**花人民陪审员蒋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