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4339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河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1283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正数第六行“案件受理费148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8100元,由被告***负担11744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4844元,诉讼保全费3045元,原告负担7156元,由被告***负担10733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审 判 长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徐正林
人民陪审员 张建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