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11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万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502340T。
法定代表人:唐贤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689524113。
法定代表人:赵荣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8)川0411执1550号四川万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3969698.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以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土地登记信息;4、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座××楼××楼××号××房××号××房。5、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对查封的上述不动产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议价,并根据议价协议对润丰新座-3楼、-4楼的车位进行了挂网拍卖、变卖,并对当事人无法达成议价协议的-3楼附8号、附9号房产委托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对该房产在淘宝网进行了拍卖、变卖。本院将所得价款20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并将未成功处置的部分车位及附8号、附9号房产共作价422805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因尚有执行费42097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未执行完毕,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礼斌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