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福天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万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刘星,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万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唐贤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万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21)川1523执124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23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83639.5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四川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万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无网络资金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无网络资金等信息。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在成都市有房产一套,本院以(2019)川1523执保228号民事裁定书对其予以查封,但是本院不是首封法院,对该房屋无处置权。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万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万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将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因此,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款783639.50元及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069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是否申请被执行人企业破产,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律师调查令,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和企业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523执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渡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周先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