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福天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万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和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504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四川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万福村。

法定代表人:唐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贤辉,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线东侧高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

第三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54号18楼。

法定代表人:陈龙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文,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莫怠,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莫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焱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