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轩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1民初97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轩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顺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639656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3幢1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334371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轩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柯孔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轩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柯孔灶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