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878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郝碧佳。
被告:浙江科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科博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