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6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匀都国际楼A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JNUQ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6执935号,申请标的为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当事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内容。一、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且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因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6民初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作 审 判 员 马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