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6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周转归,男,1983年7月9日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五杉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092980362。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当事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内容。一、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转归劳务费27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周转归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且申请执行人周转归并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6民初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毅
审判员 **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