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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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6民初14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娴,广西桂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匀都国际A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JNUQX9。
法定代表人谢融,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五杉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09298036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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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环江县***桥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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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贯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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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