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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6民初14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娴,广西桂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匀都国际A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JNUQX9。 法定代表人谢融,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五杉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09298036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2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环江县***桥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环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承担。 3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贯 书 记 员  *** 4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