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0223民初2828号 原告: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092980362,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五杉大道25号。 法人代表人:毛诗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310858221M,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西上街村。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工程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交纳的工程保证金8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水电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互助县深沟村一期安置房水电安装室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面积为22万平方米,工程价款按照施工图纸预算出来后签订补充合同,工期自2018年4月25至2019年10月15日。同时双方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次交纳工程保证金800000元,合同签订时交纳500000元,2018年2月8日交纳300000元。所交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让原告进场施工或被告有其他违约行为,被告双倍返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向**交纳保证金500000元,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据1张。此后,原告又将300000**证金打入被告**账户,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据1张。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到后,被告并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称因规划手续原因要延期开工,但合同签订至今长达三年多,该项目仍未开工,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保证金,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至使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保证金。 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原告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水电工程承包合同》,并由原告公司委托人官铜水、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签名。合同约定: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互助县深沟村一期安置房水电安装室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面积为22万平方米,工程价款按照施工图纸预算出来后签订补充合同,工期自2018年4月25至2019年10月15日。同时双方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次交纳工程保证金800000元,合同签订时交纳500000元,2018年2月8日交纳300000元。所交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让原告进场施工或被告有其他违约行为,被告双倍返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公司委托人官铜水即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五四西路支行6227004401700012791账户转入保证金500000元,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1张。2018年2月10日,原告公司委托人官铜水又将300000**证金以同样方式转入被告**账户,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收据1张。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到后,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该项目至今仍未开工。 另查明,**原系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2019年3月1日进行变更登记退出该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水电工程承包合同》原件1份、原告公司的委托付款书原件1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1份、**柜员机业务回执1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水电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工程保证金等作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证金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合同签订至今已三年有余,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也未向原告释明延迟开工原因。该项目至今仍未开工,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代表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其代理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代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交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让原告进场施工或被告有其他违约行为,被告双倍返还保证金。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水电工程承包合同》; 二、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6000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严福财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