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223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瑞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2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4日先后向被执行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和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短信和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940704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2180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于2020年8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有多个银行开户信息但余额均为0;2、2020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和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2020年12月15日通过互助县税务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该纳税人于2017年7月28日因查无下落认定为非正常,于2017年8月28日解除非正常;又于2018年1月22日因不按期申报,查无下落认定为非正常,至今未解除。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青海省金三系统中做过税务登记;4、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5、2021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和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6、2020年12月24日,我院通过短信对申请人做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和新疆星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940704元。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