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争议一案,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运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