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执5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五路****。
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丽华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阿克苏盛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徐双章,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双章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执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若昱
审 判 员 丁 悦
审 判 员 张杰磊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