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7347号
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库尔勒新城区石化大道北侧苇业大厦对面加油站后,注册号652801640077348。
经营者:晏昌平,系个体工商户,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阿克苏盛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天华商业广场1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7223240663。
法定代表人:关英瑞,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现住新疆博乐市。
被告:周晓彭,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阿克苏盛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晓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2.46元,由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黄大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沅林
书 记 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