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6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富平。
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油田大庆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富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2016)内0626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陕西富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1331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河南南阳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井控设备,经过两次拍卖,均悔拍后流拍,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格38974.6元以物抵债接受拍卖的井控设备。经本院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
审判员娜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