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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宏泰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南阳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6执1806号 申请人西安宏泰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住陕**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现住山**省寿阳县县。 被执行人河南南阳油田机械制造有限,现住河**省南省。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宏泰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则申请执行河南南阳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41331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于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