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7019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琰,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汶上县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汶上街道吉市口佳苑南区1004座楼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61887742M。
法定代表人:杨绍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汶上县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顺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