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0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北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Y17J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青岛华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10元,退还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