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华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0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北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Y17J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青岛华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10元,退还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