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6民初229号
原告:**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6051968513H。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
被告:大同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4MA0KAF457E。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