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宗茂工程有限公司

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宗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6民初229号

原告:**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6051968513H。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

被告:大同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4MA0KAF457E。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