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蓝清洗有限公司

高洪岩、高洪岩与被告沈阳中蓝清洗有限公司等与沈阳中蓝清洗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2737号
原告:高洪岩,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邦牛堡村一组46。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沈阳中蓝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
市沈河区北站路117号(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355077977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帮仲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
区山嘴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洪岩与被告沈阳中蓝清洗有限公司、华晨宝马
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
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洪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高洪岩
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