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龙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飞龙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03号
原告:***,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倪娟,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杭州飞龙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天荷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第**、第**和第**
代表人:应继明。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代表人:李群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杭州飞龙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耀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