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5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7643696Y,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50-52号。
法定代表人: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6236538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综合楼二楼。
主要负责人:孙显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利,系被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4350X,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
申请执行人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9191.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79191.4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6元,由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综合楼二楼、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中寄往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文书因“已搬多年,迁移新址不明”而退信。
2、2019年12月7日、2020年3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有账户存款共6567.15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扣划所得金额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退付本院执行费收取专户。其余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反馈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A×××××、津C×××××、津A×××××、津A×××××、津A×××××、津A×××××、津D×××××、津D×××××的车辆二十七辆,本院已依法委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上述车辆,反馈已查封车牌号为津A×××××、津D×××××的车辆二辆,其余车辆已报废无法予以查封,津A×××××、津D×××××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止。
反馈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的车辆八辆,本院已依法请求苏州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查封上述车辆,苏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已注销,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车辆车主不符,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查无此车,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因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予以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2月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2月9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5、2019年12月18日,因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孙显庆限制高消费。
6、2019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处理执行事宜,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院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去年已不在实际经营,公司负债较多,目前暂无财产履行本案债务。
7、2020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1-1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69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2-103【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407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1-4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78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3-1-1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88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3-402【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37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3-1-3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94号】、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3-4-101【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55345号】、开发区洞庭路翠园一区11号楼104,105室-【不动产权证号:津开临字00047】、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不动产权证号:107030811526】不动产。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上述不动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翠园一区11号楼104,105室-【不动产权证号:津开临字00047】房地产已因拆迁而灭失,无法予以查封。其余房地产,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止。因上述房地产已分别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暂无法予以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8、2020年3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20年5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79191.4元及利息损失,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79191.4元及利息损失。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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