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788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7643696Y,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50-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昆山零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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