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新某某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58915Q。
法定代表人:攀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镇横溪村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094892766C。
法定代表人:郭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5421X。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815XU。
法定代表人:杨钦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达成一份《和解协议》,根据协议规定,被执行人同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等费用共计20,646,253.00元(含剩余工程款20,498,257.00元,案件受理费147,996.00元),并承诺分五次支付上述款项,第五笔款项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按时足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付款项,申请执行人不在向被执行人收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维文
审判员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