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58915Q。
法定代表人:攀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镇横溪村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094892766C。
法定代表人:郭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5421X。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815XU。
法定代表人:杨钦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新**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734,299.85元(其中:支付剩余工程款20,498,257.60元,案件受理费147,996.00元,申请执行费88,046.25元)。
(注:未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将另行计算)
二、如上述冻结、扣划的款项数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相应财产。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维文
审判员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