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6220号
原告: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15层1单元1501-1。
法定代表人:樊金龙,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伟,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隆***(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发展公司)与被告王玉伟(以下简称王玉伟)、被告隆***(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旭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