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2236号
原告:***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南湾风景管理区信阳建业森林半岛38号楼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樊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9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亚男
书 记 员 涂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