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隆某某(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8780号
原告:隆***(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15层1单元1501-1。
法定代表人:樊金龙,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隆***(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发展规划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与城市发展规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0年12月16日就哈劳人仲字[2020]第459号仲裁裁决书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就相同的仲裁裁决书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8日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最先受理的法院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窦京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