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608号
原告:巴楚县奇点广告服务部,住所地新疆巴楚县迎宾北路(武警三支队对面)。
经营者:范杨凯,男,住新疆巴楚县巴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白尔·艾海买提,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新疆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7号路。
法定代表人:胡进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巴楚县奇点广告服务部诉被告中煤新疆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3日原告巴楚县奇点广告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楚县奇点广告服务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巴楚县奇点广告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楚县奇点广告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楚县奇点广告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赵镇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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