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疆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煤新疆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01民初531号 原告: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粮食局购销社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煤新疆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市7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新疆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9.80元,减半收取4,489.90元(原告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4,464.90元退回原告轮台县陆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明    晶 书 记 员 ***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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