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5355号
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五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克,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亮,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鄢萩华,女,194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鄢南香,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以上四个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宏,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个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振,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盛芝莲,女,193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亭洪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人江,女,系被告盛芝莲的女儿。
被告:***,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亮、***、鄢萩华、鄢南香、盛芝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4698.5元,由原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扬慧
人民陪审员 黄爱娥
人民陪审员 利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