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5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韦良峰,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潘羽,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
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赵伟宁。
***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461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桂01民终5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 艺
审判员 苏灵艳
审判员 刘绍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