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03民初1114号
原告: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6408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江四路金鸡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00499248063Y。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以被告同意将原结算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继续补送有关部门审核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675元,减半收取为33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月瞳
书记员梁轩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