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323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64081J。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庆先,职务:律师,工作单位: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广
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广西黔江农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77171934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均设置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目前尚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