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4897号
申请执行人吴*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9131988U,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85338708Q,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22037742,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84973619N,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8994589C,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市浩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4000061314,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4000107029,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戴健英,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戴红红,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原告吴*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市浩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戴健英、***、***、***、***、戴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5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荣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