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8执7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戴红红,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508民初626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2月11日,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红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02919.27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执行费为人民币63915元。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卡上先后扣划至本院款项为人民币28204.75元、人民币32913.26元,人民币13311.29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可退还申请人广发银行苏州分行。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8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本院(2017)苏0508民初6260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及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喻俊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