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运东三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松陵镇体育路1155号新城国际6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吴江市浩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模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戴健英,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戴红红,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原审被告:***,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仁创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浩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健英、***、***、***、***、戴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5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水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