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戴红红,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被执行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508民初626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2月11日,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苏州建施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众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红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02919.27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执行费为人民币63915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后本案恢复执行,并拍卖了众业公司名下不动产,剩余未付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决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案执行,相关强制措施继续予以保留。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08执恢1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喻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