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振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远振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2执316号
**、陕西远振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远振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73437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陕西远振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标的款73437元及执行费989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2执3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