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3号301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联森吊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盛世国际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联森吊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3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内0102民初372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佛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仅基于双方系租赁关系而认为应按照一般合同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系错误的。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案涉《合同协议书》,是基于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而进行的风机吊装机械设备租赁,双方虽系因机械设备租赁而建立租赁关系,但是,该租赁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之事宜,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专属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其次,并非租赁关系即按照一般合同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虽是租赁关系,但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其原因之一即在于租赁物不可移动之特点。同理,本案中,双方虽也为租赁关系,但所租赁的系风机吊装机械设备,该大型机械设备经进场、调试并在施工现场作业使用,在租赁期间系已固化于施工现场,亦具有不可移动之特点,即使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是租赁关系,但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特点,上诉人认为,仍应当参照适用不动产纠纷之专属管辖规定。因此,不论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专属管辖之规定,还是基于租赁设备不可移动之特点参照适用不动产纠纷之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均不应按照一般合同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按照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原裁定未审查《合同协议书》之管辖约定是否明确及是否可以适用,而机械化采纳该约定以确定管辖法院,亦系错误的。案涉《合同协议书》第十一条虽约定“如合同执行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于乙方施工机械方面原因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甲方未能如期付款,协商不成的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基于施工机械进场、调试、退场等属于施工机械方面原因的问题,同时也会引起租赁费用计付等款项争议,本案即是因机械方面进场、调试等机械方面问题所引起的租赁费用计付标准的争议,其中,案涉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均明确约定:以吊装机械完成现场负荷试验,具备开始吊装作业能力的次日为计费开始时间,那么被上诉人以合同约定2020年8月25日的进场时间为计费起点,自然是错误的;案涉协议第三条第四款亦明确约定“上述费用为固定不可调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而被上诉人却单方违背合同约定、私自上调费用,亦系错误的。那么,一方面存在机械方面调试、作业时间问题,另一方面存在单方严重违背合同约定而私自上调费用问题,基于此引起款项计付争议,在此情况下,并非是上诉人未如期付款,故不能机械化的适用“由于甲方未能如期付款,协商不成的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约定,同时,在本案存在机械方面原因问题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案涉《合同协议书》第十一条“由于乙方施工机械方面原因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认为,案涉《合同协议书》第十一条之管辖约定,实际是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那么,在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案涉协议之管辖约定并不具有可适用性,应当适用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案涉合同履行地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且案涉租赁物非不动产,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内蒙古联森吊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XGC11000型履带式机械吊装作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合同执行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由于乙方施工机械方面原因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如期付款,协商不成的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乙方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怡
审 判 员 雅 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