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民申1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联森吊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宝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联森吊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森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民终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宝仕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