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175号
申请人:相城区黄桥金宜电器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
经营者:金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迎春路212号(吴中区民兵训练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姚金才。
申请人相城区黄桥金宜电器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苏州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相城区黄桥金宜电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相城区黄桥金宜电器经营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相城区黄桥金宜电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