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33某某与某某、苏州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6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迎春路212号(吴中区民兵训练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姚金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熠,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龙达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56.5元,由***负担。鉴定费167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3元,减半收取7156.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蔚珏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水天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璐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