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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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7469号
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工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工业大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为40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崔 春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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