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民初909号
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3号3幢7层4071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农业规划工程师,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7日入职原告处,在技术部从事产业规划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其中,双方在《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被告有义务在离职时全部交还原告,并承诺未经原告允许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原告或虽属他人但原告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2017年,被告以原告未向其支付项目写作费为由,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度文库擅自公布应属原告的商业秘密获取私利。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相关规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是网络公开的资料,并不具有保密性。其中《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在中华文本库、百度文库、360文档网、海能文库、皮匠网等均有公开显示,在百度文库中其只做了转载;《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由汉中市农业局2016年1月初评,6月给九三学社汉中市委员会汇报,8月评审。该规划在评审过程中限时进行公示公开,不存在保密性,在百度文库中其只做了转载。其在文档中未发现任何关于原告的信息及要求保密的信息,故其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且原告主张的其他三个文档,原告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不能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存在,无法证明被侵权,其实际未违反保密协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的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一、《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证明原告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及虽属于第三方但原告承诺有保密义务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与被告签订保密协议。如被告违约应一次性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还应予以赔偿;二、《公证书》及光盘,证明原告进入被告以“***”为用户名称的百度文库,发现其文库内对外以付费下载的形式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所编写的《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韩城市***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镇安县永乐街办孙家砭村脱贫攻坚规划(2016-2019)》、《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五篇项目规划,并支付535元购买其中两篇项目规划,结合证据一的内容,被告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在申请证据保全时,被告在百度文库内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编写的《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曾有第三人支付点击购买1次,被告因此获利500元;三、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继续侵权,曾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为此向被告支付535元,***全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部分费用被告应予承担;四、《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及合同、发票,证明《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系由原告实际负责,实施考察编撰;根据《合同书》约定原告对佛坪县项目负有保密义务,结合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告擅自将该项目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从中获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根据合同及发票金额,该项目原告实收总金额为250000元,证明该项目规划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并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该项目书系佛坪县为发展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的整体规划,该项目规划具有保密性、独特性,在实施完毕前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五、《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及合同(未提交原件)、发票,证明目的同证据四;六、《韩城市***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及合同、证明、报销单,证明目的同证据四,同时证明该方案系由原告与韩城市***政府合作完成,并投入相应人力物力,被告作为原告前员工亦参与实施该项目,并获取该项目全部内容;七、***百度文库截屏,证明被告在其百度文库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实施完成的《韩城市***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八、原告与北京中农国维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专项合同》,证明目的同证据四。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如下:一、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二、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在网上购买资料属实,是否有第三方购买了一次被告不能确定,认可被告在网上确实以付费下载的形式发布了《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和《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另外三篇没有公开,是在网上自己收藏,仅限自己查看,他人无法下载查看。《***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被告没有上传,只有这一页,没有上传内容,也没有办法打开;孙家砭规划被告没有在百度文库上传;《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只有标题没有内容,是被告自己下载查看的。三、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四、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没有披露该规划,不存在泄露商业秘密。五、证据五的真实性认可,该规划与被告披露的内容不一致,被告披露的只是规划的草稿,这个是经过修改的稿件。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规划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汉中市农业局在2016年1月、6月和8月,给相关部门做过评审汇报,在该汇报过程中,在农业局的官网上进行限时的公开公示,该规划已经向社会公布,不属于商业秘密。六、第六组证据中的方案是被告编制的,真实性认可,合同和证明被告之前没有见过,真实性无法确认,报销单真实性不认可,上面***的签字不是被告签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个方案被告并未在网上披露,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七、第七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只在网上上传了这一页作为宣传,并没有方案的具体内容。八、证据八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没有披露该规划,不存在泄露商业秘密。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网页截图两张。证明《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规划》、《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是网络公开的资料,不存在保密性。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打开网页后,只是对评审会议进行了报道,并未就规划书的内容进行公开,该证据显示只是单位内部的评审,并没有对外公示。被告在百度文库中显示的文档内容,与原告的文本内容一致,文库名称系被告进行篡改,不能证明被告没有违反保密协议。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规划是原告的项目,被告对外发表从中获利。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中的方案、七、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可真实性,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原系原告员工,在技术部从事产业规划等工作,双方于2016年7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同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被告)应遵守甲方(原告)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第五条约定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甲方。第六条约定,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虽属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据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第七条约定,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客户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提及的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一)技术秘密是指甲方自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并未公开的,且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源代码类: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2、产品需求设计类:客户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书、项目管理计划和进度表、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单、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单元说明书或维护类设计说明书或改错类设计说明书)等;3、产品开发过程管理类:项目会议记录、项目评审记录、缺陷记录跟踪表、同行评审记录表、配置项登记表、配置管理资料、组间协调记录表、需求跟踪与进度控制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项目关闭报告、工作产品发版报等;4、技术文档类:专有技术资料、技术经验、技术培训资料、技术总结等;5、质量管理类:产品评审报告、KDSP相关资料、产品质量指标等;6、产品应用实施类:产品实施方案、产品应用状况、客户使用情况等;(二)经营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并己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信息: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架构、计划与总结、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的决议和记录、业务专项会议资料等:2、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商业分析报告、税务资料、原材料进货渠道、审计报告、投融资交易、投资分析报告等;3、人事信息:员工档案、组织人事资料、薪酬福利状况、培训计划、绩效考核资料等;4、营销信息:合同、产品报价、重大交易记录、客户档案、代理商资料、供应商资料、合作伙伴资料、市场调研报告、市场营销方案、重大市场活动等。第十二条约定,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万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被告于2016年9月22日离职。
原告提交的关于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项目的合同显示,甲方为佛坪县农业局,乙方为北京中农国维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原告提交的《汉中市“十三五”休闲农业重点项目规划编制协议书》及《汉中市“十三五”休闲农业规划纲要编制协议书》复印件显示,委托方(甲方)为汉中市发展一村一品指导中心,承担方(乙方)为本案原告,该协议书未约定保密条款。原告提交的《韩城市***镇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合同》显示委托方(甲方)为韩城市***镇人民政府,承担方(乙方)为北京天人旅游规划设计院,该协议书“如因乙方疏忽出现商业机密泄露问题,乙方应承担起后果”。原告未向本院提交《镇安县永乐街办孙家砭村脱贫攻坚规划(2016-2019)》、《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的相关委托合同。
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面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用计算机登录了因特网,并访问了相关的网站,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注册百度账号后登录账户,返回百度主页,搜索“佛坪十三五”,进入随后打开的页面并点击“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20160730)”图文百度文库,进入随后打开的页面并点击“***”,进入用户名称为“***”的百度文库页面;在上述用户名称为“***”的百度文库页面上分别点击名称为“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以及“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2016-2020终)(甲级咨询)”的文章并进行浏览购买,购买后下载并保存至桌面新建“西安中农”文件夹中。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2018)陕证民字第004453号公证书。原告向被告支出535元。原告花费公证费3020元。被告认可原告支付535元购买其百度文库中的“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以及“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
庭审中,原告**其主张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内容是《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韩城市***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镇安县永乐街办孙家砭村脱贫攻坚规划(2016-2019)》、《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原告认为上述内容均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制作,原告与委托方的合同约定了保密条款。委托方也就每个方案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说明该委托具有经济价值。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的内容,被告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原告**其仅提交了《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的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保密条款,其他合同未向法庭提交。原告认为其虽不是上述规划或方案的使用者和所有权人,但是上述内容系原告制作完成,原告有义务对上述内容进行保密。被告认可其在百度文库上发布《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及《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用户可以付费下载。**其未在百度文库上公布《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韩城市***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镇安县永乐街办孙家砭村脱贫攻坚规划(2016-2019)》的内容,也不能付费下载。原告认为其从被告百度文库上购买的文档与向法庭提交的文档一致。被告认为有差别,其从汉中农业网下载并转载的《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是草稿,原告提交的是终稿。《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系其从其他网站下载。原告**其主张的上述方案委托方正在实施中。并**其要求被告赔偿的20000元损失系双方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000元。被告同意返还原告购买两篇文档的实际支出53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认可其并非《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韩城市***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镇安县永乐街办孙家砭村脱贫攻坚规划(2016-2019)》的权利人,被告认可其在百度文库上发布了《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及《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用户可以付费下载,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由其制作完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权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及权利人对该方案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且中华文本库、360文档网、海能文库均有《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的显示;原告提交的《汉中市“十三五”休闲农业重点项目规划编制协议书》及《汉中市“十三五”休闲农业规划纲要编制协议书》中无保密条款的约定,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对该规划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且原告认可《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已实际投入实施,故原告主张《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生态旅游景区策划方案》、《汉中市休闲农业“十三五”规划》属于其商业秘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披露了与其主张的方案或规划一致的《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韩城市***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镇安县永乐街办孙家砭村脱贫攻坚规划(2016-2019)》(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规划由其制作完成)的内容,且原告认可《佛坪县“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韩城市***镇-全域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镇安县永乐街办孙家砭村脱贫攻坚规划(2016-2019)》已实际投入实施。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被告同意返还原告购买两篇文档的实际支出535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53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西安中农现代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 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